[导读]:5日上午,儿童心理师非比作为儿童心理方面专家成为全国妇联、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关于,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组织召开“预防性侵幼女保护儿童安全”研讨会的唯一外聘代表参...
5日上午,儿童心理师非比作为儿童心理方面专家成为全国妇联、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关于,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组织召开“预防性侵幼女保护儿童安全”研讨会的唯一外聘代表参会。会上刑法、社会学、医学和心理学等多领域专家一致认为,刑法中嫖宿幼女罪名的设立是不当的。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孙云晓老师说性侵幼女是对青少年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的自我概念的冲击;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说,14岁以下幼女没有性自决权,这是国际法律界不可动摇的公理和信条。也就是说,不管14岁以下幼女是否愿意,与其发生性行为都是犯强奸罪。显然,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殊保护。 14岁以下无性行为能力,应一律按强奸治罪。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蒋月娥介绍,全国妇联始终高度关注女童保护问题,旗帜鲜明地提出修改刑法中有关嫖宿幼女罪规定的意见,对性侵女童的重大恶性案件及时发出声音,呼吁加大对女童权益的保护力度。
与会专家从刑法学、社会学、生理学、心理学、儿童保护等多个角度对是否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及如何加强对女童的保护进行了深入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从当前凸显的性侵女童现象来看,刑法中嫖宿幼女罪名的设立是不当的,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对性侵女童的犯罪行为按强奸罪从重惩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认为,随着时代发展,嫖宿幼女罪的弊病越发显现,应尽快废除这一罪名,通过废除嫖宿幼女罪更好地保护幼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薛宁兰提出,在讨论是否废除嫖宿幼女罪罪名时,首先应从保护儿童的角度出发,坚持这一法律立场,以幼女的年龄而不是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作为定罪的客观标准,突出对幼女的保护。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妇产医院教授丁辉认为,从生理学角度和医疗实践看,性侵对幼女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应当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加大对受害幼女的救治力度。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认为,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本身就是对幼女的污名化,一些人认为嫖宿行为对幼女造成的伤害较之强奸犯罪要轻,但经案例分析表明,嫖宿对女童人格的影响比强奸更恶劣和更长远。
非比儿童心理工作室首席咨询顾问吕萍从心理学角度表示支持这一观点。【遭遇强奸的心理创伤是巨大的,而嫖宿幼女,对于未成年人在行为、认知、乃至生理、及过早的对生理上的性唤起而导致的对大脑神经网络发展的影响、对智能发展的抑制、更重要的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认知、情感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影响造成的人格改变,则是影响终生的!】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说,性侵女童,也包括性侵男童触犯了社会的底线。法律保护是最基本的儿童保护措施之一,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态度,我国一直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修改和完善性侵儿童相关立法势在必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祁建建提出,为加强对女童的保护还应建立针对儿童性犯罪的罪犯档案登记和罪犯公开制度。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全国妇联原副主席甄砚在听取大家的发言后指出,我国高度重视儿童保护问题,去年12月司法部门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教育等有关部门下发了加大对儿童保护的文件。当前,加快修改刑法有关嫖宿幼女罪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款,符合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国际法准则,符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回应社会的呼吁与期待,也将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优化儿童安全健康成长的环境。甄砚表示,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将深入开展专题调研,为完善立法提供意见和建议。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孙云晓老师说性侵幼女是对青少年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的自我概念的冲击;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说,14岁以下幼女没有性自决权,这是国际法律界不可动摇的公理和信条。也就是说,不管14岁以下幼女是否愿意,与其发生性行为都是犯强奸罪。显然,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殊保护。 14岁以下无性行为能力,应一律按强奸治罪。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蒋月娥介绍,全国妇联始终高度关注女童保护问题,旗帜鲜明地提出修改刑法中有关嫖宿幼女罪规定的意见,对性侵女童的重大恶性案件及时发出声音,呼吁加大对女童权益的保护力度。
与会专家从刑法学、社会学、生理学、心理学、儿童保护等多个角度对是否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及如何加强对女童的保护进行了深入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从当前凸显的性侵女童现象来看,刑法中嫖宿幼女罪名的设立是不当的,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对性侵女童的犯罪行为按强奸罪从重惩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认为,随着时代发展,嫖宿幼女罪的弊病越发显现,应尽快废除这一罪名,通过废除嫖宿幼女罪更好地保护幼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薛宁兰提出,在讨论是否废除嫖宿幼女罪罪名时,首先应从保护儿童的角度出发,坚持这一法律立场,以幼女的年龄而不是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作为定罪的客观标准,突出对幼女的保护。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妇产医院教授丁辉认为,从生理学角度和医疗实践看,性侵对幼女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应当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加大对受害幼女的救治力度。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认为,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本身就是对幼女的污名化,一些人认为嫖宿行为对幼女造成的伤害较之强奸犯罪要轻,但经案例分析表明,嫖宿对女童人格的影响比强奸更恶劣和更长远。
非比儿童心理工作室首席咨询顾问吕萍从心理学角度表示支持这一观点。【遭遇强奸的心理创伤是巨大的,而嫖宿幼女,对于未成年人在行为、认知、乃至生理、及过早的对生理上的性唤起而导致的对大脑神经网络发展的影响、对智能发展的抑制、更重要的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认知、情感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影响造成的人格改变,则是影响终生的!】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说,性侵女童,也包括性侵男童触犯了社会的底线。法律保护是最基本的儿童保护措施之一,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态度,我国一直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修改和完善性侵儿童相关立法势在必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祁建建提出,为加强对女童的保护还应建立针对儿童性犯罪的罪犯档案登记和罪犯公开制度。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全国妇联原副主席甄砚在听取大家的发言后指出,我国高度重视儿童保护问题,去年12月司法部门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教育等有关部门下发了加大对儿童保护的文件。当前,加快修改刑法有关嫖宿幼女罪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款,符合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国际法准则,符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回应社会的呼吁与期待,也将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优化儿童安全健康成长的环境。甄砚表示,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将深入开展专题调研,为完善立法提供意见和建议。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微盟圈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vm7.com/a/ask/63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