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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阿裡巴巴的合夥人制度?

[导读]:nbspnbsp扰攘多时的阿里巴巴上市事件传有新进展。据媒体报道,从美国纽约投行人士处获悉,美国纽约交易所及纳斯达克两大交易所的相关市场人士,已经和阿里巴巴集团展开了...
    扰攘多时的阿里巴巴上市事件传有新进展。据媒体报道,从美国纽约投行人士处获悉,美国纽约交易所及纳斯达克两大交易所的相关市场人士,已经和阿里巴巴集团展开了实际性接洽。两大证券交易所并对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表示欢迎和认同。

    报道指,阿里巴巴集团新闻发言人也已向媒体确认,公司已获得纽交所和纳斯达克接受阿里巴巴合伙人机制的书面确认,阿里巴巴合伙人机制包括其对董事会的提名权完全符合上市规定。
该报道称,该消息人士并未透露,阿里巴巴最终会选择纽交所抑或纳斯达克,也未透露上市具体时间的消息。
阿里巴巴之前与香港交易所就上市事宜进行过非正式磋商,但双方因为阿里巴巴坚持的「合伙人机制」没有达成一致,阿里巴巴亦因此而决定不在港上市。
此前外界报道,阿里曾与香港交易所就上市事宜进行过非正式磋商,但双方因为阿里坚持的“合伙人机制”没有达成一致。而阿里集团CEO陆兆禧近日更明确表示,“我们决定不选择香港”。此后外界舆论认为,阿里很有可能将转而赴美上市。

    今年9月,阿里董事局主席马云首次披露了合伙人制度。阿里巴巴集团副董事长蔡崇信此前发文对阿里“合伙人”架构进行说明,进而引发香港市场的激烈讨论。

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阿里巴巴希望采取的“合伙人”方案,和中国大陆、香港或开曼群岛的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制完全不是一个概念,而是在章程中设置的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即由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请注意,“合伙人”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根据《华尔街日报》的报道:“知情人士称,阿里巴巴的大股东软银和雅虎不在合伙人里面,但是这两家公司已经批准了这项计划。即使股东们否决了提名的董事,合伙人仍可以继续提名,直到董事会主要由合伙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阿里巴巴方案中的“合伙人”并不像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一样,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指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加入公司至少5年的特定人士,其实就是一批资深高管。将股票分为A、B两个系列,其中对外部投资者发行的A系列普通股有1票投票权,而管理层持有的B系列普通股股每股则有N票(通常为10票)投票权,则管理层拥有明显超过其持股比例的话语权。

    马云的合伙人制试图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一旦创始人不在了,如何保持公司的文化永续发展。曾鸣说:“我们发现,很多公司,创始人不在了之后,公司的文化丧失,很快变得庸碌无为。”二是稳定的管理体系,不因内部分裂影响公司发展。
    外界将阿里合伙人机制解读为控制权的争夺。蔡崇信辩解说:“14年来,我们从没想过此时此刻,我们更不会。”
蔡崇信说阿里集团的目的是建立并完善一套文化保障机制,让这家公司能够持久健康的发展,远远超越任何一位创始人的寿命,我们是在寻求一种保障公司持续发展102年的机制。
什么是保障公司持续发展102年的关键?是一个公司的企业与文化,这些文化包括“客户第一、员工第二、股东第三”,“六脉神剑”,“九阳真经”,以及“102年的公司”等。
合伙人制度的职能之一是保证公司的文化。
    关于稳定的管理决策体系,蔡崇信说,合伙人机制能够使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
内部分裂曾经伤害过很多公司,包括曾经处于IT浪潮之巅的微软、惠普、戴尔、雅虎都曾深受其害:微软在软件战略与互联网战略之间分裂,戴尔、惠普是PC为代表的硬件与IT服务之间分裂,雅虎则在媒体与产品公司间分裂。
内部分裂最终引发公司内部山头化,内讧,战略摇摆,在产品快速迭代、创新快速发展的IT行业被对后超越。
    这也曾经伤害过阿里巴巴。2012年,支付宝为获取第三方支付牌照,必须解决外资身份问题。在这一谈判过程中,支付宝与两大股东雅虎、软银各处位置不同,坚持各个利益,在马云称之为“支付宝生死关头”差点错失拿牌机会。
    当事人回忆:“雅虎有一个强大的律师团,人数超过20人,阿里巴巴的律师团队有3人,谈判时间长达两月。”这次谈判也被称为“中国互联网行业有史以来最艰难的谈判”。
另一件事情则是阿里集团回购雅虎持有股票。2005年8月,雅虎以10亿美元现金,以及雅虎中国资产,持有阿里巴巴40%的股权以及35%的投票权。2012年9月18日,阿里巴巴集团宣布首批对雅虎 76亿美元股权回购计划已全部完成。
这一谈判同样艰难。阿里巴巴2007年香港上市后即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前后历时数年,牵扯了马云相当部分的精力。
    屁股决定脑袋。上述事件给马云的经验是,投资股东的屁股与公司的屁股不在同一位置,在某些关键时刻,会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分歧,损害公司利益,甚至枉顾公司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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