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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配图用明星照片,赔了80万!别再侵权了!

[导读]:比图片侵权、字体侵权更恐怖的事情来了! 写文章配图不能乱用明星照片,一不小心就可能侵犯肖像权,遭到明星起诉! 一旦侵权,就得支付巨额赔偿金,轻则赔偿几千元,重则...

比图片侵权、字体侵权更恐怖的事情来了!

写文章配图不能乱用明星照片,一不小心就可能侵犯肖像权,遭到明星起诉!

一旦侵权,就得支付巨额赔偿金,轻则赔偿几千元,重则赔偿几万元。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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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文章使用明星照片侵权

2016 年 4 月,常州一家培训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陈乔恩不仅人美身材好,还这么会穿衣打扮!》的文章,内容主要是解读陈乔恩穿衣搭配的相关情况,其中配了 10 多张陈乔恩的照片。

陈乔恩认为该培训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她的照片作为配图,试图借助她的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宣传推广与该公司自身相关的化妆培训服务,该培训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将该公司告到法院。 2017 年 6 月,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受理了这起肖像权纠纷案。

陈乔恩请求法院判令该培训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她肖像权的行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她赔礼道歉,致歉版面不小于 6 厘米× 9 厘米,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连续十五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

判令该培训公司赔偿她经济损失 10 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5000 元。判令该培训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2 万元。

该培训公司在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陈乔恩很多照片,即使照片的提供者不是该公司,但也是通过该公司的公众号发布出来,因此法院鉴定该培训公司应当是照片的使用人;

而该公司使用的陈乔恩的照片并未经过陈乔恩本人的同意;法院认为,培训公司发布该文章的目的是作为宣传广告之用,借助陈乔恩的知名度来提供关注度,显然是以营利为目的。

最终,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培训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陈乔恩肖像权的行为;赔偿陈乔恩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 30000 元;驳回陈乔恩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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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使用明星照片侵权

类似事件还有, 2015 年,广东某门窗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公司官网多处大幅度使用范冰冰的个人形象作为头像,并在实体店使用范冰冰的照片形象进行宣传,被范冰冰诉至法院。

范冰冰认为,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有诱导消费者之疑,借此谋取经济利益。

这不仅导致了其社会评价降低,还侵犯了范冰冰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对方对方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范冰冰经济损失 1000 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该门窗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范冰冰经济损失 8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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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表情包也会侵权

2016 年,艺龙网的微博发布了关于葛优躺的照片,该微博共使用 7 张葛优图片共 18 次。

演员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艺龙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艺龙网公开道歉并且赔偿损失 40 万元,维权合理开支 1 万元。

因考虑到被告微博的传播范围比较小,评论数、点赞数和转发数都仅是个位数。

最终,北京一中院终审认定艺龙网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 5 万元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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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权是基于公民的肖像而产生的。

是指以某一个人为主体,通过某种介质,对人体的外在形象的表现形式。比如画像、照片等。通过绘画、摄影、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受钝,在物质载体上再现某一个自然人的相貌特征,形成了肖像。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肖像拥有权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

肖像制作权是指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肖像人可以自行制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绘等;也可以委托他人制作,如委托照相馆、画室制作。如有人主动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则必须从肖像人取得肖像制作权。

但该权利,应当受到一些限制,主要包括: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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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定是否侵权?

1、有使用肖像的行为

2、是否经过本人的许可

3、以营利为目的

这三种情况也可以重叠出现,第三种情况的侵权程度最严重。

我整理了与肖像权有关的法律条款:

1、《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第 139 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翁肖像权的行为。

4、《意见》第 150 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5、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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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常见情况

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肖像权吗?

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受法律职责。

所以,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导致事实上损害的,给肖像权人导致精神上的损害的,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

如没有故意对他人照片进行污损、丑化、歪曲的,不算侵犯肖像权。因此,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但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照片侵犯肖像权吗?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作为插图配发,不属于侵犯肖像权问题,因为我国的新闻报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

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用公务人员和知名人士的肖像

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用参加集会、游行、庆典或其他社会公共活动的普通公民的肖像

为了行使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而拍摄和使用他人的肖像

肖像拥有权、肖像制作权、肖像发布权和肖像使用权的关系?

比如某摄影师,给某个明星拍了张照片。该摄影师将照片授权给了某摄影网站,摄影网站允许用户使用。在这个假设成立的情况下,明星拥有肖像拥有权;摄影师拥有制作权;摄影网站拥有发布权;用户拥有使用权;

但前提必须是,摄影师和明星签署协议协商出,肖像拥有权、肖像发布权和肖像使用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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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被告了怎么办?

1、积极应诉,并与原作者及时沟通

2、公众号头条、微博等平台公开道歉及删文

3、赔偿精神损失,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但是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详细的赔偿标准规定,因此实践中往往是根据以上这六种因素确定赔偿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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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明星的照片最好别用?

根据把手案例的数据统计:

女明星肖像权纠纷案件数量排名前十是:熊乃瑾、柳岩、李小璐、董璇、李湘、张嘉倪、杨颖、黄奕、周韦彤、马苏。熊乃瑾涉诉的 46 件肖像权纠纷中,医院、整容机构侵权的共有 40 件,占其所有肖像权纠纷案件的86.96%。

男明星肖像权纠纷案件数量排名前十是:井柏然、黄晓明、黄渤、李晨、董成鹏(大鹏)、贾乃亮、陆毅、王宝强、马可、邓超。

在明星涉诉的肖像权纠纷案件中:医疗、美容机构侵犯明星肖像权的,共计 258 件,占比达73%,成为明星肖像权纠纷的主要制造者,而且他们更喜欢利用女明星的肖像做宣传。信息科技公司侵犯明星肖像权的有 37 件,占比为10%,案情大抵为:侵权人在其设计的网页中未经授权使用了明星的照片,且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

在已公开的明星肖像权纠纷中,明星维权的胜诉率较高。另外使用了剧照也算侵权

结语:

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实际上会出现两种结果。

一种是非商业用途,那么问题不大,明星不会来找你

一种是利用明星的照片宣传推广,哪怕文章中只有一点儿广告,也算商业用途,被明星起诉并且赔偿的几率很高

在新媒体工作中,每个人都可能不小心侵权,例如图片侵权、字体侵权、音视频侵权等。一旦侵权,就可能收到律师函!将面临几千元,甚至几十万元的赔偿,一夜回到解放前。现在你觉得没问题,但其实可能早已经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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